生態環境部印發《關於加強排汙許可執法監管的指導意見》
據生態環境部消息,經中央全麵深化改革委員會審議通過,生態環境部近日印發了《關於加強排汙許可執法監管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從總體要求、全麵落實責任、嚴格執法監管、優化執法方式、強化支撐保障等五方麵提出了22項具體要求,推動形成企業持證排汙、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共同監督的生態環境執法監管新格局。
《指導意見》聚焦目前排汙許可執法監管存在的問題和困難,提出了到2023、2025年的目標,明確了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排汙單位在排汙許可執法監管中的責任,通過規範流程、強化跟蹤監管、開展清單式執法檢查、強化執法監測、健全執法監管聯動機製、嚴懲違法行為以及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等七個方麵切實打出一套排汙許可執法監管“組合拳”。
《指導意見》強調排汙許可執法監管效能,通過完善“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實施執法正麵清單、推行非現場監管、規範行使行政裁量權、實施舉報獎勵、加強典型案例指導、鼓勵公眾參與以及強化普法宣傳等方式,協同提升排汙許可執法監管的係統化、科學化、法治化、精細化、信息化水平。
據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執法局有關負責人介紹,《指導意見》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和效果導向的有機統一。為了做好文件起草工作,生態環境部對地方排汙許可執法監管工作進行了深入調研,發現各地存在的問題和困難主要集中在4個方麵:
一是關於落實地方政府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方麵。部分地方政府對實施排汙許可製度的認識需要提升,責任需要進一步壓實。有些排汙單位在《排汙許可管理條例》實施以前已經實際排汙,因為各類曆史遺留問題無法取得排汙許可證,且很多因涉及民生問題難以立即關停。為此,《指導意見》要求地方政府全麵負責排汙許可製度組織實施工作,明確部門職責,加強督查督辦,統籌解決曆史遺留問題,進一步壓實地方政府責任。
二是關於排汙許可證核發管理方麵。多地反映,排汙許可證核發環節是排汙許可執法監管的重要前提,必須保證排汙許可證核發準確;同時,希望明確核發程序及其內容,並充分考慮廣大中小企業環境管理水平,簡化環境管理台賬記錄、自行監測、排汙許可證執行報告要求,加強幫扶指導和普法宣傳。為此,《指導意見》提出,進一步增強排汙許可證核發的科學性、規範性和可操作性,不斷提高核發質量,開展排汙許可證核發質量檢查;同時,要求排汙單位必須依法持證排汙、按證排汙,還要求在現場檢查中加強普法宣傳等。
三是關於排汙許可執法監管聯動機製方麵。排汙許可執法監管包括多個環節,涉及多個部門,還與其他生態環境管理製度密切聯係,單靠排汙許可管理部門或者執法部門無法實現全麵監管,迫切需要排汙許可日常管理、監測和執法等部門進一步理順職責,形成監管合力。為此,《指導意見》提出健全執法監管聯動機製,做好與生態環境監測、環境影響評價、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銜接,開展清單式執法檢查,優化排汙許可執法方式,嚴厲打擊違法行為。
四是關於排汙許可執法監管保障方麵。排汙許可執法監管難度大、任務重,對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尤其是一些人員和裝備不足的基層生態環境部門提出了更高要求。部分地方積極運用信息化等科技手段,通過建立統一監管執法平台開展非現場執法,取得了良好效果,值得推廣借鑒。為此,《指導意見》從完善標準和技術規範、加強技術和平台支撐、加快隊伍和裝備建設等方麵提出了強化排汙許可執法監管保障的措施。
該負責人表示,《指導意見》的出台將強化排汙許可證作為生態環境執法監管的主要依據。一方麵,將加強排汙許可證動態跟蹤監管,加大抽查指導力度,重點檢查是否應發盡發、應登盡登,是否違規降低管理級別,實際排汙狀況與排汙許可證載明事項是否一致。另一方麵,將加大對無證排汙、未按證排汙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對偷排偷放、自行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和故意不正常運行汙染防治設施等惡意違法行為將依法嚴懲重罰。
生態環境部將會同有關部門抓好《指導意見》落實,壓實地方政府屬地責任,加強政策協調和工作銜接,推動以排汙許可製為核心的固定汙染源執法監管體係的全麵建立。
來源:生態環境部